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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湖法院反映特许经营案件审理有“三难”

时间: 2014-08-29 17:44 点击量: 1473

2014年,东湖开发区法院受理了一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。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:原告都是外省的个人,被告都是开发区的企业。被告授权原告在某段时间某一区域内独家经营其产品,作为对价,原告需向被告预交一笔钱,多则三十余万,少则一两万。合同签订后不久,原告就发现经营困难,无法实现投资目的,遂以被告缺乏特许经营资质、在广告中虚假宣传、没有提供经营指导、产品质量不佳且价格畸高等种种理由,诉请法院撤销合同,责令被告返还款项。对这类案件的审理有三大难点:一是合同性质难认定。对于涉案合同的性质,原、被告双方各执一词,原告主张是特许经营合同,被告一概否认,认为是买卖合同或者代理合同。审判实践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容易产生争议。这一方面暴露出某些企业缺乏诚信意识,有逃避法定义务之嫌;另一方面也暴露出特许经营这一先进的商业模式在我国方兴未艾,调整该法律关系的《条例》在立法理念上过于超前,为特许经营设定了高门槛,导致很多企业为发展加盟商“打擦边球”。二是调解工作难度大。三是利益平衡难把握。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发生纠纷时,如何评价是非曲直,如何分配权利义务,不仅是法律适用问题,而且涉及价值判断和选择。在积极的市场开拓者和弱小的投资者之间,在商业模式和保障交易安全之间,法官需要统筹兼顾,做好利益平衡。